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原 告 紀凱崴
被 告 楊偉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389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而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
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審理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
院審理程序筆錄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參見刑事
卷)。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
得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NHM-113-附民-66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