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伶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伶靜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6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日確定,於113年4月30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748瓶
、電子煙彈420盒(聲請書誤載為358個,詳見112年度偵字
第5669號卷第475、477頁,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
品清單)、衛生局購入電子煙油3盒剩餘8顆(詳112年度偵
字第5669號卷第509頁,111年度保管字第271號扣押物品清
單),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及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下同)7萬8,350元(112年度扣保字第17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
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藥事法第
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
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
參照)。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
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反之,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5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2年5月1日確定
,並於113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114
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所稱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91至492頁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111年8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府衛
生局111年1月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65464號函、屏東縣
檢驗中心110年11月24日屏檢驗字第11030183400號函檢附之
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卷第75至105、117至121頁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因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食品藥物安全處人員為執行調查而自露天拍賣賣場購入,有
臺中市府衛生局111年1月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65464號
函在卷可佐,是該處人員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
買受之意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賣,則上開扣案物仍屬於
被告所有,而上開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
㈢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7萬8,35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表達願意繳回等語(見偵
卷第491頁),嗣經臺中地檢署扣押在案,有被告自動繳交
犯罪所得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年
度扣保字第11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
7至498頁、查扣卷第9頁),故係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所定之犯罪所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油748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1至95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75至477頁) 2 電子煙彈420盒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97至103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75至477頁) 3 電子煙油3盒剩餘8顆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71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卷第509頁) 4 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8,350元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扣保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查扣卷第9頁)
TCDM-113-單禁沒-600-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