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秉倫
指定辯護人 林承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6號
、第487號、第488號、第489號及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潘秉倫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
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
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
,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僅針對量刑上訴,請依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7-28頁
、第82頁);檢察官就原審諭知被告罪刑部分則未提起上訴
,足認被告已明示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
,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罪之科刑事項妥適與
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部
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量刑宣告是否妥適之
依據,原審判決有關沒收之部分亦同,核先敘明。
二、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潘秉倫於民國109年5月間,與孫維君(經原審法院通緝中)
發起以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
為手段、名為「菲利浦菸酒行」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販毒犯罪集團,並邀集陳子翔(經原審法院通緝中)
、李聖智(業經原審法院審結判處罪刑)加入參與販毒運作
,由孫維君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柏毅」之男子取
得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放置在據點即孫維君所提供位於
桃園市○○區○○路00號8樓之5處所,並以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作為散布販賣毒品訊息及聯絡交易對象之工具,分
工方式為「李柏毅」提供毒品,孫維君、潘秉倫、陳子翔及
李聖智之其中一人同時擔任掌機(接洽交易對象議妥交易之
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司機(送貨予交易對象),或一
人擔任掌機、另一人擔任司機,待交易完成,則擔任司機之
人即可獲得每包愷他命以新臺幣(下同)300元計算、每包
毒品咖啡包以200元計算之報酬,其餘價金則需交付「李柏
毅」,謀議既定之後,潘秉倫明知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
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仍與上開「李柏毅」等人共同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完成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
之販賣毒品行為,以及另與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交易對象
議妥交易數量、金額而為著手進行交易後,因交易對象不欲
購買而未遂。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而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
三、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而不
遂,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二各次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行均自白不諱(參見少連偵488卷第406-424頁、
原審卷二第439頁、本院卷第106頁),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
其刑,以及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三)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
(四)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6日起
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犯第3
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
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
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即
依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規定,行為人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須於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修正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
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五)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其所為發起犯
罪組織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參見少連偵488卷第406頁、原審
卷二第439頁、本院卷第106頁),無論依何者規定,均符合
自白減輕其刑要件,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
應於後述量刑時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有關減刑規定併予審酌之。
四、維持原審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及應審酌事
項: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從一重處斷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41
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共
4罪),均事證明確,並審酌依被告之年齡及其智識能力,當
知悉毒品具有高度之成癮性及濫用性,對身體健康有嚴重危
害,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均係國家嚴厲查緝之毒品,竟貪
圖販賣毒品之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以發起
販毒集團方式,多次販賣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造成毒品流
通且助長泛濫,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予嚴懲,惟念其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對於發起犯罪組織自白、詳細供述集團運
作情形,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
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見原審卷二第440頁)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販賣毒品之數量、獲利金額
、發起本案販毒集團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並說明:販售毒
品行為對社會法益之破壞嚴重,被告參與本案販毒集團,對
多數不特定人散布訊息而販賣第三級毒品,縱其各次販售毒
品數量非鉅、獲利金額非多,然其販賣既遂多達42次,各次
行為對於毒品在社會之擴散程度嚴重,儼然對於社會治安造
成莫大危害,又被告各依上開減刑事由減輕其刑後,所得判
處之最低刑度與其犯行已屬相當,核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
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自
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因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各該編號「原審判決主文」欄內所示之刑,以上認事用
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二)至被告及辯護人雖提起上訴主張:請求從輕量刑,並參酌憲
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13號判決之不同意見書意旨,因販賣
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隨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而被拉高,亦應考慮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作為調
節,而適用該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1、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
得遽指為違法;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
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
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再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
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
,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
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
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
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
年台上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經
查:原審判決就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共46罪),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關自白規定減輕其刑;
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有關減刑規定併予審酌之;以及另就附表二所示犯行
,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關未遂犯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
同時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業如前述,亦無明顯濫用其權限、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
則之情事,尚無違法或不當之可言,且直至本院審理辯論終
結之時,被告於本案之量刑基礎與原審審理時之狀態,並無
任何不同,自難以原審判決未及審酌或疏未審酌其他量刑因
素,而有撤銷改判之必要。是被告以原審判決之各罪量刑過
重,請求撤銷改判處較輕之刑度,此部分並無理由。
2、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
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
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考量,惟
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
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
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 59 條
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固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13號判決可資為憑。然被告
於本案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其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
萬元以下罰金。」,最低本刑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核與
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期至重,
其中如有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仍嫌情輕法重,致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得再依該判決意
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顯然不能相提併論;再者,被告
於本案已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甚或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關未遂犯之規定遞減輕其
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已無情輕法重之憾;況
且,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次數高達46次(含未遂犯),堪認其
並非偶一為之,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性甚深,無
論一部或全部犯行,殊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以被
告及辯護人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此部分
上訴理由,尚非可採,應予駁回。
(三)另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共46罪),
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7月,固非無見。然則:
1、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
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
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
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
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
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
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
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
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
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
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
「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販賣、施用毒品或詐
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
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
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
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2、查被告於本案所為共計4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含未遂)之犯行
,其犯罪時間高度集中於109年9月至10月之間,相當密接,
且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類型、手法及態樣均大致相同,
僅因販賣予不同之交易對象,或於不同時地販賣予相同交易
對象而構成數罪,然因所侵害者係同性質之社會法益,刑事
不法並未因之層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予以遞減,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執行刑,則所科處
之總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是
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復參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各次
犯行所收取之報酬總額僅為1萬5300元,金額非鉅,應認以
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較為妥適,是被告提起上訴主
張原審判決之刑度過重,其中就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尚屬可
採,自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8條、第369 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健盛偵查起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既遂)
編號 分工模式 交貨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 對象 販毒門號 交易對象門號 交易毒品內容 犯罪 所得 原審判決主文 掌機 交貨 毒品種類及 數量 毒品金額 1 潘秉倫 陳子翔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7 23:40:35 桃園市○○區○○路000巷0 ○00弄0號 黃沐霖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包 2,000元 無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8 00:01:30 桃園市○○區○○○街00○0號(7-11泰昌 門市) 藍子淵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8 04:05:05 桃園市桃園區○○路與○○路口(麥當勞) 林曉怡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9/9 01:54:07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公克 愷他命2*0. 8公克 3,000元 3,600元 9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潘秉倫 陳子翔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9 12:14:46 桃園市桃園區○○路與○○街口杏一藥局 前 楊世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無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6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11 11:14:15 桃園市桃園區 ○○街附近 楊世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11 11:28:12 桃園市○○區○○街00號附 近 吳俊彥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2包 1,000元 4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9/12 08:33:39 桃園市○○區 ○○路00號 楊世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12 11:08:18 桃園市桃園區○○路與○○路口(麥當勞) 林曉怡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14 04:54:16 桃園市○○區 ○○路000000 0號○○○○ 社區前 林軒如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9/18 02:04:50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吳俊彥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5包 2,500元 1,0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20 13:44:04 桃園市桃園區 ○○街附近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20 14:13:55 桃園市八德區 ○○路000巷 附近 黃沐霖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包 2,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22 10:17:11 桃園市桃園區陽明一街與長 沙街口 藍子淵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包 4,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24 13:41:25 桃園市桃園區 ○○街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09/28 02:07:41 桃園市○○區 ○○路000號 林曉怡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孫維君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之車輛 109/9/30 13:55:42 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附近全 家便利超商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1 09:30:26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楊世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5 22:34:08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藍子淵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6 01:05:29 桃園市○○區 ○○○路0000 0號 張家瑋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2包 1,000元 4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6 12:42:23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OK便利商 店武陵店) 黃舜文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7 02:51:25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愷他命1.6 公克 1,800元 3,000元 6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潘秉倫 委由不知情綽「山豬 」之友人交付 步行 109/10/7 06:40:06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陳柯銓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潘秉倫 委由不知情綽「山豬 」之友人交付 步行 109/10/8 03:00:55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葉俐妏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潘秉倫 委由不知情綽「山豬 」之友人交付 步行 109/10/8 06:04:40 桃園市○○區 ○○路00號(天使酒店) 楊世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8 06:42:06 桃園市○○區 ○○○路0000 0號 張家瑋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8 12:08:01 桃園市龜山區 長壽路7-11便 利商店 吳俊彥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4包 2,000元 8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12 10:55:13 桃園市○○區 ○○路00號8樓 吳俊彥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6包 3,000元 1,2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14 10:58:20 桃園市桃園區○○路與○○路口(麥當勞) 林曉怡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15 23:05:12 桃園市○○區 ○○路000號 巨蛋7-11便利 商店 姚睿帆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16 00:14:03 桃園市○○區○○○路0段0 00巷000號 邱紫緹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20 12:45:46 桃園市○○區 ○○路00號8 樓 吳俊彥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品咖啡包 6包 3,000元 1,2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潘秉倫 李聖智 步行 109/10/20 16:21:01 桃園市○○區 ○○路00號8 樓 黃舜文 0000000000 0000000000 K菸0.9公克 1包 1,700元 無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34 潘秉倫 孫維君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1 13:08:59 桃園市桃園區 ○○000巷土 地公廟(福安 宮) 黃舜文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包 1,800元 無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35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22 11:53:43 桃園市桃園區 中正路48巷 林嘉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咖啡包1 包 500元 2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4 00:17:48 桃園市八德區 建國路631巷 口 詹志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5 23:53:36 桃園市中壢區 中壢裕民街附 近 邱姿婷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7 02:54:23 桃園市八德區 大興路191巷 口 詹志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車輛 109/10/27 06:25:47 桃園市○○區 ○○路00號1 樓(全家站前 店) 陳柯銓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7 11:46:32 桃園市○○區 ○○路000000 0號○○○○ 社區前 林軒如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0.8 公克 1,8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28 01:22:26 桃園市○○區 ○○路00號附 近 邱紫緹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3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潘秉倫 潘秉倫 步行 109/10/28 10:42:00 桃園市桃園區 中正路62巷 林嘉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毒咖啡包1 包 500元 2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未遂)
編號 分工模式 交貨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 對象 販毒者使用公用手機 購毒者使用手機 交易毒品內容 原審判決主文 掌機 司機 毒品種類及數量 毒品金額 1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 之車輛 109/10/14 07:48:17 桃園市桃園區○○路與○○路口(麥當勞) 林曉怡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 公克 3,0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2 潘秉倫 李聖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 109/10/18 12:32:2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油中工站) 陳柯銓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6公克 毒品咖啡包2包 3,000元 1,0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3 潘秉倫 李聖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 109/10/20 13:04:15 桃園市八德區○○路000巷 黃沐霖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1包 2,000元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4 潘秉倫 潘秉倫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 109/10/29 00:54:57 桃園市桃園區○○○路○段000巷(○○社區) 邱紫緹 0000000000 0000000000 愷他命不詳 不詳 潘秉倫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9之物沒收。
TPHM-113-原上訴-319-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