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PCDV-113-家親聲-477-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