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
上 訴 人 梁家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2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梁家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
「另狀補提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TPSM-113-台上-4400-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