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廖清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
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
113年10月11日中檢介鑑113執聲他4505字第1139123233號函),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1日中檢介鑑113執聲他4505字第
1139123233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清安(下稱聲明
異議人)現執行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2年7月(下稱甲案),並接續執行本院104年度聲字
第19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月(下稱乙案),兩案
刑期接續執行長達41年11月。然甲案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
為民國101年6月15日(即甲案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罪),其
中甲案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乙案各罪
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0月28日;嗣聲明異議人於甲案
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前,另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並於103年6月5日確定,而經檢察官聲
請與甲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7月,惟聲明異議人所
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亦得
與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
編號3至17所示之罪與所犯如乙案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定合併應執行刑之
上限不得逾30年,再接續執行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罪所定應執行期徒刑11月,聲明異議人合計刑期最長不逾
30年11月,然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甲、乙兩案所示各罪
,分別為如甲、乙兩案附表之組合後定應執行刑,致聲明異
議人接續執行刑期長達41年11月,相較聲明異議人上開主張
合計刑期總合上限不逾30年11月,相差11年,顯不利於聲明
異議人,悖離恤刑目的,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自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聲明異議人具狀向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請求檢察官准許依上開方案更定應執行刑,經
檢察官以113年10月11日中檢介鑑113執聲他4505字第113912
3233號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是請求
撤銷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
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故載明檢察官否准
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或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乃指揮執
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必須遭檢察官積極拒絕受刑人之
請求,才得據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26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參照)。次按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
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
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
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
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
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
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
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
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
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
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
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
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
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
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
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
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
,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
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
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
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
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
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
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
重處罰之危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112
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實務上固以「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日為定應執行
刑基準,惟何者為「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得以為定刑之
基準日,則因行為人犯罪數之多寡、宣告罪刑之輕重、聲請
定應執行刑時,已判決確定之罪及受刑人執行之情形,由檢
察官依職權擇定之,係屬「相對首先確定」之概念。參諸刑
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就該管各罪,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
2項更規定:「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
處分」。是檢察官於受刑人有數罪併罰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定
應執行刑,自應於當時之情況下審視個案有無特殊事由,秉
持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考量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
治國基本原則,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綜合審酌刑罰執行之
目的、受刑人再社會化與復歸社會之利益等相關情形,詳予
斟酌法規目的、個案具體狀況、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
之影響(包括有利、不利情形),依法律規定之定應執行刑
條件,擇定適當之組合,以符合刑罰執行之合目的性及妥當
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認甲、乙兩案裁定接續執行,有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客觀上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
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狀,具狀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1日以中檢介鑑113執聲他4505字
第1139123233號函覆,認聲明異議人所犯101年度執更字第5
24號等罪(即甲案),編號3至17犯罪日期均在本件最早之
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6月15日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
併罰,而後案105年度執更字第145號等罪(即乙案),其犯
罪時間分別為102年4月6日、102年4月8日、102年2月8日至1
02年4月1日、102年1月30日,均係在前案最早之判決確定後
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規定
不合,所請礙難准許等語,而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重新定應
執行刑之請求,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
明異議人係針對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駁回其請求之函文
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查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犯罪日期在100年10月至100年12月16日間,而甲案
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1年6月15日、乙案附表所
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2年10月28日,足徵聲明異議人
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均在甲、乙
兩案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前,則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規定,
本得與甲案或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次查,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前曾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13號分別判決處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
分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3年6月5日始告確
定。此際聲明異議人前曾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業於102年11月6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
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檢察官換發指揮書
入監執行,並於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判決確定前之1
03年4月26日執行完畢;另聲明異議人違犯甲案附表編號3至
17所示各罪後,復犯如乙案附表所示各罪,其中乙案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罪,前曾於102年12月16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6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
接續上開甲案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則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6號裁定意旨,檢
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有數
罪併罰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於當時之情況下
審視個案有無特殊事由,秉持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考
量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在罪責原則的前
提下,綜合審酌刑罰執行之目的、受刑人再社會化與復歸社
會之利益等相關情形,詳予斟酌法規目的、個案具體狀況、
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之影響(包括有利、不利情形)
,依法律規定之定應執行刑條件,擇定適當之組合,以符合
刑罰執行之合目的性及妥當性。
㈣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乙案附表編號3至6所示各罪,與甲案附
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同為販賣毒品罪,且於甲案附表編號3
至17所示各罪判決確定時,刻經法院審理中,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聲明異議人所犯乙案附
表編號3至6所示各罪,倘經判決有罪確定,其刑度當與所犯
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之刑度相差無幾,則聲明異
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與乙案
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有
期徒刑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再
接續執行甲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11月,合
計刑期最長不逾有期徒刑30年11月,然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
所犯甲、乙兩案各罪,分別組合如甲、乙兩案附表所示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致甲案附表編號3至17所示
各罪依法原可與乙案附表所示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遭割裂
分屬不同組合之甲、乙兩案,且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而須接續執行甲、乙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41
年11月,遠較上開聲明異議人主張之合計刑期總和上限不逾
30年11月,至少差距長達11年,反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悖
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從而聲明異議人據此聲
明異議非無理由。
㈤況檢察官如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乙兩案附表所示各罪重
新組合,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亦不會造成對
聲明異議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
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並綜合判斷
聲明異議人所犯如甲案附表編號1為詐欺罪、附表編號2為施
用毒品罪、附表編號3至17所示各罪及乙案附表編號3至6所
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乙案附表編號1、2均為施用毒品等
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各罪間在刑罰體系
之平衡,及考量聲明異議人自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
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暨注意為防制毒品危
害與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實施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
執行遞減及聲明異議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
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而無
違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本案得由檢察官透過重新
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聲請法院酌定較有利聲明異議人且符合
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倘原定應執行刑,因符
合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其原
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無
庸透過非常上訴予以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
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指明。
㈥綜上,聲明異議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函覆有所不當,
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11日中檢介鑑113執聲他4505字第11
39123233號函撤銷,由檢察官循正當法律程序為適法之處理
,期臻適法,兼資救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廖清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甲案】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3日 101年1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1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95、89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11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0年12月29日 102年4月30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7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1年6月15日 102年8月12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51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0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0月或11月間某日某時 10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5日 100年10月底某日下午5時 100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6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乙案】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共14次) 犯罪日期 102.04.06 102.04.08為警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①102.02.08(下午2時許) ②102.03.05(晚間7時28分通話後某時許) ③102.03.11 ④102.03.12 ⑤102.03.13 ⑥102.03.15 ⑦102.03.16(中午12時51分通話後某時許) ⑧102.03.16(下午1時44分通話後1小時內某時許) ⑨102.03.20 ⑩102.03.21 ⑪102.03.25(上午11時52分通話後1小時內某時許) ⑫102.03.28 ⑬102.04.01(上午10時3分通話後某時許) ⑭102.04.01(下午1時27分通話後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9541、149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02.10.03 102.10.03 104.04.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確定日期 102.10.28 102.10.28 104.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37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38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17號 編號1-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4年執更字第332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7月 (共9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①102.01.25 ②102.01.31 ③102.02.04 ④102.02.08(上午11時許) ⑤102.03.05(下午1時許) ⑥102.03.09 ⑦102.03.10 ⑧102.03.16(上午11時許) ⑨102.03.25(下午3時36分通話後某時許) 102.03.31 102.0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9541、1491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541、1491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541、149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04.04.14 104.04.14 104.10.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04.05.01 104.05.01 104.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17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17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898號 編號1-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4年執更字第3327號)
TCHM-113-聲-1395-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