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賴美珍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
告、林東賢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
3,0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計算式 1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08 1,234,662元(土地面積374.14㎡×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9,700元/㎡×12/108=1,234,662元) 2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994,057元(土地面積100.81㎡×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9,700元/㎡=2,994,057元) 3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全部 284,3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契稅繳款書所示核定契價) 合4,513,019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