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昱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緝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昱豪犯毀損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僅犯罪事實欄第2行之「民國112年10月1日上午9時許
」,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日1時40分許」。
二、量刑
審酌被告阮昱豪遇事不思理性解決,亦不尊重他人財產權,
率為本案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毀損物品
之程度、犯後態度、年齡、高職肄業、婚姻家庭經濟狀況及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凌于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TYDM-114-桃簡-252-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