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廣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25號被告王廣源毀棄損壞等案件,原
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本案當事人
尚有和解空間(涉及被告之量刑),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裁定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TCDM-113-易-825-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