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
原 告 吳政翰
被 告 謝明勳
施淳益
楊曜鴻
賴昀陽
陳泳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東豊鈞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PTDM-112-附民-1303-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