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甲○○
乙○○
丙○○
丁○○
兼 上四 人
代 理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75年1月29日死亡)與被收養人A01(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前於民國56年11月2日
被收養人己○○收養為養子,惟聲請人被收養後並未與收養人
己○○共同生活,聲請人仍與生父甲○○同住,並由生父甲○○扶
養至成年。因收養人己○○已於75年1月29 日死亡,其遺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現為道路用
地,政府尚未徵收,現值僅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而聲請
人之生父甲○○及原生家庭兄弟戊○○、乙○○、丙○○、丁○○均同
意本件終止收養,故本件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爰依民法第
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
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收養人己
○○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原生家庭及
養生家庭繼承系統表、收養登記申請書、不動產交易實價登
錄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收
養人己○○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堪認為真實。次查,本件聲
請人雖有繼承養父己○○之遺產,但僅繼承新北市○○區○○段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為道路用地,其現值僅71,400元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
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土地公開資訊截圖、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81至82頁、第93至125
頁)。本院審酌以上調查結果,認本件聲請人僅繼承收養人1
筆價值不高之土地,且本生家庭均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本
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
養人己○○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SLDV-113-司養聲-51-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