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睿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睿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無繼續施用傾向為由,而為112年度毒
偵字第47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968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113年2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
傾向出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則以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112
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鑑定方法」欄
所示方式鑑定後,檢出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
扣案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無訛。從而
,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
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
㈢末查,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方法 鑑定結果 證據 1 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1.82公克 驗餘淨重:1.79公克 純質淨重:1.22公克 純度:67.29% 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民國112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430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937號卷)
PCDM-113-單禁沒-1141-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