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澄字第22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被付懲戒人 柯自強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
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移送意旨略以:
㈠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
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下稱歸崇協會
)設備予屏東縣春日鄉公所(下稱春日鄉公所),獲得不法
利益新臺幣(下同)23萬9,900元,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
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
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㈡被付懲戒人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就任
後發現春日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
有租借設備採購需求,竟指示鄉公所附設幼兒園之員工詹惠
美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設備予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
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不知情之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
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而被付懲戒人有核准權限並核章
付款,再由詹惠美代領,隨後被付懲戒人便據為己有,獲得
不法利益23萬9,900元。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
院)113年2月22日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下稱系爭刑
事判決),論以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共15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
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案經屏東縣政
府函報審查,其違失行為如下:
⑴被付懲戒人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
縣春日鄉鄉長,總理春日鄉公所各項職務,對該公所各課室
承辦業務具有審核、核定權限,並負責決行該公所各項採購
案。被付懲戒人並就春日鄉公所如附表一所示之活動具有督
核採購事務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附表一所示之活動均屬其
主管之事務。
⑵被付懲戒人擔任春日鄉鄉長期間,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春日
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而有租借設
備之採購需求,竟未經歸崇協會之同意,由被付懲戒人指示
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之員工詹惠美,負責被付懲戒人因擔
任歸崇協會理事長而持有歸崇協會所有之音響、燈光、舞台
等設備(下稱本案設備)之出租接洽窗口,將本案設備出租
予春日鄉公所,作為春日鄉公所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活動使
用。
⑶被付懲戒人復為規避相關規定,明知謝筱寒、李慶忠、李慶
鴻及李美鈞(下稱謝筱寒等4人)非本案設備之出租人,竟
指示詹惠美持以謝筱寒等4人為受款人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
領據(其中謝筱寒、李慶忠、李慶鴻部分係由本人親簽,或
經本人同意由詹惠美代簽;李美鈞部分係由詹惠美偽簽),
向春日鄉公所請領租金款項而行使之,致春日鄉公所不知情
之採購承辦及主計人員誤認本案設備為謝筱寒等4人所實際
出租,而據上開領據製作內容不實之黏貼憑證及支出傳票等
公文書,依公文流程逐級陳送被付懲戒人審核,被付懲戒人
明知上開公文書所載受款人非本案設備之出租人,仍予以核
章決行,完成不實公文書之製作,再交由不知情之春日鄉公
所承辦人員依支出傳票內容開立支票付款而行使之,由詹惠
美代領該等租金款項,而該等租金款項由被付懲戒人實際保
管、決定如何使用,並未回流至歸崇協會,遭被付懲戒人據
為己有,以此方式獲得不法利益共計23萬9,900元,並足以
生損害於春日鄉公所對於公文書登載及採購核銷之正確性。
⑷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113年9月24日詢問時,坦承有上開圖利
之事實,其說明略以:「(有關系爭刑事判決後續情形部分
)未上訴,應向公庫支付的錢也已繳清。」、「(有關將持
有歸崇協會所有之設備出租予春日鄉公所部分)我當歸崇協
會理事長時因部落常辦活動,而租設備價格很高,所以就想
由歸崇協會購買後再借鄉公所使用,收入再挹注社區發展。
後來因設備老舊,我又用自己的錢陸續添購一些設備,因此
有部分為我買的設備,混用在一起而未區分。後來我當鄉長
時,鄉公所辦活動時仍續向歸崇協會租借設備,而我也沒去
注意到。」、「(有關出租本案設備並指示詹惠美持以謝筱
寒等4人為受款人製作之領據,向春日鄉公所承辦人員申領
該等租金款項而據為己有部分)是109年時有將上開收取的
錢約23萬多歸還給協會」。而本案相關採購案向春日鄉公所
請領租金款項等犯罪事實,有謝筱寒等4人為受款人製作之
領據在卷,被付懲戒人指示詹惠美代領該等租金款項共計23
萬9,900元,該等款項均由被付懲戒人實際保管、決定如何
使用,且並未實際回流至歸崇協會之帳戶,亦經被付懲戒人
於113年1月25日屏東地院審理時坦承,並經系爭刑事判決判
處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共15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
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在案,其違法失職
事證明確。
㈢綜上,被付懲戒人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
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於任職期間,指示鄉公所附設幼兒園
之員工詹惠美,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歸崇協會之設備予
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由詹惠
美代領後,被付懲戒人便據為己有,獲得不法利益23萬9,90
0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
第19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被付懲戒人身為民選
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此違失行為,不僅害及
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
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上揭違失行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罪部分
,經檢察官起訴後,經系爭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犯貪
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十五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已於113年3月22日確定在
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四、按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最重之懲戒處分為該法第9條第1
項第1款之「免除職務」,依同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又懲戒處分為撤職
者,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之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同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
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已如
前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
規定,被付懲戒人於緩刑期滿未遭撤銷前,已不得再任用為
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從而,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而言,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職務
」懲戒處分。另其於刑事確定判決併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
告,設若於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致罪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然既已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第1項第8款、第4項前段之規定,於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期間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就一定期間
停止任用為公務員而言,其法律效果則相當於撤職之法律效
果。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違反修正前公
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本院審酌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說明
,被付懲戒人無犯罪前科,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坦承犯行,
並繳回犯罪所得,已將本案設備點交歸還歸崇協會,並將13
萬5,617元匯回歸崇協會,足認其彌補本案損害等一切情狀
,認處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為適當;再審酌被付
懲戒人所受褫奪公權5年之宣告確定、前述法律規定之法律
效果,認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
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判決。並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2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附表一:本案春日鄉公所相關各項採購案
編號 名稱 1 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 2 104年重陽節敬老活動 3 2015年主席盃慢速壘球錦標賽活動 4 2015年聯合聖誕節活動 5 105年度幼兒園畢業典禮活動 6 105年度歡慶重陽聯合表揚大會 7 2016年聖誕節系列活動 8 2017年春日鄉運 9 106年度路跑射箭活動 10 幼兒園辦理106年度母親節活動 11 力力溪伏流水圳90週年系列活動 12 106年模範父親表揚活動 13 2017年屏東縣原鄉菁英盃籃球、排球邀請賽 14 106年重陽節聯合表揚大會暨VU VU 活力秀 15 幼兒園辦理107年度兒童節活動
附表二:本案相關領據、金額
編號 領據日期 受款人 領據內容 金額 1 104年4月4日 謝筱寒 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 -TRUSS 8,000元 2 104年4月4日 謝筱寒 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 -音響燈光設備 4萬元 3 104年11月23日 李慶忠 104年重陽節敬老活動 -音響設備 6,000元 4 104年12月12日 李慶鴻 2015年主席盃慢速壘球錦標賽-音響 6,000元 5 104年12月27日 李慶忠 2015年聯合聖誕節活動特效燈光 4,000元 6 104年12月27日 李慶忠 2015年聯合聖誕節活動- 舞台搭設 2萬元 7 104年12月27日 李慶忠 2015年聯合聖誕節活動-音響樂器 2萬元 8 105年7月15日 李慶鴻 105年度幼兒園畢業典禮活動舞台鐵架 3,000元 9 105年7月15日 李慶鴻 105年度幼兒園畢業典禮活動音響舞台 6,000元 10 105年11月19日 李慶鴻 105年度歡慶重陽聯合表揚大會-音響、TRUSS架 2萬6,000元 11 105年12月3日 李慶鴻 2016年聖誕節系列活動-排球賽暨趣味活動音響 6,000元 12 106年5月7日 李美鈞 2017年春日鄉傳統文化競技暨運動大會-音響費 8,000元 13 106年5月13日 李美鈞 106年路跑射箭活動-音響租借 1萬5,000元 14 106年5月13日 李美鈞 106年路跑射箭活動 -TRUSS搭設 1萬元 15 106年6月24日 李美鈞 幼兒園辦理106年母親節活動音響費用 5,000元 16 106年7月15日 李美鈞 力力溪伏流水圳90週年活動音響租借 2萬元 17 106年8月8日 李美鈞 106年模範父親表揚活動場地佈置費 8,000元 18 106年9月10日 李美鈞 2017年屏東縣原鄉菁英盃籃球、排球邀請賽 6,000元 19 106年10月28日 李美鈞 106年重陽節聯合表揚大會暨VU VU 活力秀活動舞台 1萬9,900元 20 107年4月3日 李美鈞 幼兒園辦理107年度兒童節活動TRUSS費用 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