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正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
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
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定
刑聲請切結書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
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
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
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
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
,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
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
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各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有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至5、7、9、10、12所示之罪
得易科罰金,編號6、8、11、13至1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之
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本院卷第19頁)可稽,合於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
1、2、4、5、10、14所示之罪,前分別經法院各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2年、2年6月、10月確定
,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
,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
內部界限所拘束。爰審酌本件內部性(附表一內部性界限為
: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2年+2年6月+10月+6月+7月+3
月+7月+4月+8月+6月+6月+4月=12年11月以下),及外部性界
限(附表一外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8月以上,宣告刑總和1
8年8月以下;附表二外部性界限為:罰金新臺幣5,000元以
上,宣告刑總和新臺幣10萬5,000元以下),及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
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
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
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家中尚有82歲父親,與女友育有一女,
懇請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能早日返家結婚、照顧女兒及父
親」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者
,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
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受刑人何正義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5日、2月18日 112年1月21日、1月28日、2月4日、4月7日 112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98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88號 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5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0日、2月16日 112年1月27日、3月8日、3月24日、4月6日 112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42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415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9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30號 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1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1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1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9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6日、27日、29日至31日、2月15日、3月7日、3月19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7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79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113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3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94號 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1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48號 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受刑人何正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1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30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48號
TPHM-113-聲-3116-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