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新竹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雲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雖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9元,並
據此納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惟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
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
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見。經查被告於本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19328號強制執行事件113年1月22日分配表(下稱系
爭分配表)所列表1次序5、6及表2次序1債權為同一債權,於系
爭分配表合計受償為33,596,409元,原告主張就系爭分配表上所
列被告之債權,於逾年利率16%計算之109年10月8日至110年7月1
9日之利息債權,以及違約金債權均予剔除,即被告僅得於系爭
分配表列計受償總額為28,757,981元,則原告請求變更系爭分配
表所得之利益即為4,838,428元(計算式:33,596,409元-28,757,
981元=4,838,4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38,4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原告前已繳納13,375元,應再為
補繳裁判費35,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SCDV-113-訴-20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