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敏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即蘇美珍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雪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原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院判決主文第2、3項之上訴
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0,725元【(56,360+3,324)×4+(56,
360+3,324)×1/30=240,725】,加計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274,28
5元,合計51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KSDV-113-勞訴-119-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