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承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承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BLH-509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車牌號碼000-000
0」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扣,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之自用
小客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
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
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
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子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湘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919號
被 告 孫承佑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承佑明知其使用車牌號碼BLH-8098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已 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底,透過網路臉書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於同年9月底,將該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上開車輛上使用,以此方式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年10月4日10時30分許,孫承佑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攔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承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蒐證照片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
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
第1550號判決先例意旨可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偽造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 湘 媄
PCDM-113-簡-5621-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