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葉阿琴
被 告 陳麗卿
江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5)及同段43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5樓,權利範圍1/1,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
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
交易價額為依據。經查,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2㎡。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
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45,893元/㎡,故系
爭房地市價約為11,963,226元(計算式:145,893元/㎡×82㎡×權利
範圍1/1=11,963,22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
6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PCDV-114-補-323-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