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張蓓莉
被上訴人 李鑄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327,328元(①土地4037平方公尺×102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0元×應有部分10000分之168=2,441,578元+
②建物依被上訴人主張價值885,750元=3,327,3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CHDV-112-訴-880-2024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