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紹聆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15
號、第716號、717號、第718號、第719號、第720號、第721號、
第722號、第723號、第724號、第725號、第726號、第727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66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紹聆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5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沒收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5主文欄所示。拘役部份應執行壹
佰貳拾日,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下稱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8時間更正為「⑴112.8.14」及「⑵112.9.26(
起訴書誤載為『112.9.27』)」。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紹聆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紹聆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4共15次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5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
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所為誠屬不該。且其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
懲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
物價值、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另考量被告為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無業及貧困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態度,迄
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損失之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所處拘役及有期徒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查被告所竊得附表編號1現金新臺幣(下同)5,100元、編號3
現金5,000元及健保卡1張、編號10現金4,475元及香菸1盒,
固為其犯罪所得,然現金部份已查獲並分別發還予被害人5,
100元(編號1)、4,182元(編號3)及4,300元、香菸1盒(
編號10),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附表編號3
之簡子茜健保卡1張,性質上為個人日常生活所用且具高度
專屬性之物,經掛失補發後即失其效用、經濟價值不高,倘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恐徒增執行之勞費,無助於沒收制度所
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4至9、11至14所示之物,及編號3
餘818元(竊得5,000元發還4,182元)、編號10餘175元(竊
得4,475元發還4,3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
未發還予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分別於所犯條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襪子貳雙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捌佰壹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褲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月亮蝦餅貳盒、芋頭起司千層壹盒、水餃壹包、黑橄欖壹罐、塑膠袋壹只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⑴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長褲、短袖上衣、米色長褲、藍色短袖襯衫各壹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編號8⑵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各壹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叁佰元之食品罐頭、泡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葉紹聆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71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1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17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18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19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0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2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27號
被 告 葉紹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紹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
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被害人等發現遭竊,報警調
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二、四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紹聆,就附表所示犯行均辯稱不記得、沒印象云
云。惟查,附表所示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認行竊,核與
被害人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照片可
稽,編號1、3、9之犯行,並經警方起出贓物發還被害人,
有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被告空言否認自不
足採,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各次犯行請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士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盜財物 (新台幣元) 被害人 備註 1 112.9.28 基隆市○○區○○路00號前攤位上塑膠籃內 5100元 莫鈞堤 112偵11737 2 112.9.27 基隆市○○區○○路00號高毅生活百貨 襪子2雙 (價值78元) 鍾易庭 112偵11802 3 112.9.17 基隆市○○區○○路00號麥味登餐廳 錢包內有5千元及健保卡 簡子茜 112偵11833 4 112.9.22 基隆市○○區○○路00號小吃店桌下鐵桶內 4千至5千元 丁默言 112偵11900 5 112.8.23 基隆市○○區○○路00號 大四美廟口店 內褲1件 (價值420元) 傅采柔 112偵11915 6 112.9.13 基隆市○○區○○路00號 遠東新食器時代 月亮蝦餅2盒、芋頭起司千層1盒、水餃1包、黑橄欖1罐、塑膠袋1只(共價值462元) 童耀葳 112偵11916 7 112.8.20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超商瑞明門市2樓座位區 錢包內有2千元 陳淑嬌 112偵11958 8 112.8.14 112.9.27 基隆市○○區○○路00號 梵雅服飾店 ⑴黑色長褲、短袖上衣、米色長褲、藍色短袖襯衫共價值5160元 ⑵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共價值3600元 林紋鼎 112偵11989 9 112.9.22 基隆市○○區○○街000號檳榔店抽屜內 現金4475元、香菸1 盒價值100元 曾騥鏇 112偵12035 10 112.10.6 基隆市○○區○○路00號 聞香亭蛋糕店零錢箱 1650元 蔡淑雲 112偵12119 11 112.10.2 基隆市○○區○○路00號 德昌食品行收銀枱上鐵盒 2000元 孫黃秀抱 112偵12603 12 112.10.5 基隆市○○區○○路00號 廟口夜市19號攤位零錢碗 800元 張瀚 112偵12832 13 112.9.20 基隆市○○區○○路0號 全聯福利中心賣場 食品罐頭、泡麵(價值300元) 洪品秢 111偵11777 14 112.9.21 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平實豆漿店 1000元 楊明維 111偵11777
KLDM-113-基簡-1158-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