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芷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
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芷煊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扣案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犯罪所得新臺幣34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9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芷煊可預見依詐騙人士指示收取來源不明之款
項工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之「車手」行為,竟
與暱稱「亞馬遜」之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王宜安(前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國泰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漢文」之詐騙人士。嗣詐騙人
士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
張淑娟施用詐術,致張淑娟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至國泰帳戶。王宜安再依指示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提領64
萬9,000元後,旋即前往嘉義市○區○○街000號「寶雅百貨」
前,將上開提領款項全數交給林芷煊。林芷煊取得上開款項
後,並未繳回「亞馬遜」,而與楊朝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一同花用其中部分金額,剩餘之34萬元則交給警方
扣案。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芷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楊朝昌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電話紀錄,及如附表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於員警知悉其參與本次犯行前,即自行告知有犯罪偵查
權限之員警,並帶同員警扣得花用剩餘之犯罪所得34萬元,
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又因被告並未繳交「全部」所得,故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2項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
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證據 張淑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某時起,假冒張淑娟姪女身分撥打電話向張淑娟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層帳戶。 112年5月9日14時20分臨櫃匯款65萬元至王宜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宜安分別於112年5月9日14時38分、14時40分、14時41分、14時43分、14時44分各提款10萬元(共50萬元)、於同日14時52分轉帳14萬9000元至王宜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宜安又於112年5月9日15時2分、15時4分、15時5分、15時7分、15時9分各提款3萬元(4次)、2萬9000元(共14萬9000元)後,並將前所提領之50萬元共計64萬9000元全數交與林芷煊。 張淑娟、王宜安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查詢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泰帳戶、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宜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4、19-20、29-30、32-34、38-42、45-47、50-55頁、偵卷第185、189頁)
CYDM-113-金訴-713-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