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2號離婚等事件之程序
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2號裁定選
任為該事件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多次與兩造
及其未成年子女聯繫及進行訪談,並陪同未成年子女出庭,
提出建議書及照顧計畫,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規定,聲請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下同
)3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
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請求酌給報酬,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家上字第22
號離婚等事件卷宗,參酌聲請人所陳其於該事件進行中分別
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聯繫、訪談之次數、時間,並陪同未成
年子女出庭,提出詳實之建議書及照顧計畫;再詢問兩造對
聲請人所陳執行職務內容之意見,兩造或稱同意,或稱沒有
意見(見113年度家上字第22號卷二第3、46頁)等情。故認
聲請人請求酌定酬金為38,000元,尚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8,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TCHV-113-家聲-19-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