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杜高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高婷間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