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明不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0號 聲 明 人 許條根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三 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2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條根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8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提 出抗告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7

TPSM-113-台聲-250-20241127-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聲 明 人 宋源錠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3月1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宋源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 ,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1

TPSM-113-台聲-241-20241121-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聲 明 人 張儀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儀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判決, 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抗告聲明不服,依前述 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2024-11-21

TPSM-113-台聲-244-20241121-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9號 聲 明 人 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柯受恩) 護照號碼:HG063077(加拿大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 10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柯受恩 )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 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 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2024-11-20

TPSM-113-台聲-249-20241120-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聲 明 人 賴家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 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0

TPSM-113-台聲-242-20241120-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聲 明 人 郭春次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89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郭春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再審駁回異議狀」 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0

TPSM-113-台聲-246-20241120-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明 人 陳振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1年9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陳振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01年 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以「刑事 聲明疑義」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且所陳累犯加重規定與行刑累 進處遇問題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得以聲明疑義之規定, 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19

TPSM-113-台聲-238-20241119-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明 人 張家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2號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裁定 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陳情書」,對本院裁定聲明 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19

TPSM-113-台聲-240-20241119-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9號 聲 明 人 李文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3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聲請。本件聲明人李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聲請狀」 向本院聲明不服,且聲請停止執行及聲明異議,均為法所不許, 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19

TPSM-113-台聲-239-20241119-1

台聲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聲 明 人 賴銘仁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第三 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3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賴銘仁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 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4

TPSM-113-台聲-236-202411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