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仁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
具 保 人 吳典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
14號、30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典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
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昱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並由具保人吳典哲繳
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0
月11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
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而上開
傳票已向被告先前於本院開庭時陳報之住所地新北市○○區○○
街00號3樓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
或受僱人,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
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
查無在監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
,有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
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足認屬實。又被告雖於本院拘提未著後
變更戶籍地址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於113年12月31
日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本院既已就被告陳
報之住所地為合法送達,且拘提未著,又被告未有在監押之
情形,應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_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TYDM-113-金訴-318-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