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天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天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天澪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
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
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9日晚上 10時30分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33、13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33、13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33、1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02號)。
編號 4. 5.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50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50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98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8月9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0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306號。
CYDM-113-聲-99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