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吳OO
相 對 人 呂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呂OO田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
仟肆佰零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
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
臺幣(下同)190,632元,需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
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貴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調
字第113號就離婚部分先行調解成立,其餘部分經本院113年
度家財訴字第6號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
2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並於主文第三項諭知「廢棄
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上
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院調閱前揭
卷宗及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後,兩造預納之訴訟費用計如
附表所示,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如就
已調解成立部分欲聲請退還裁判費,應由當事人另行依法提
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 裁判費 112,232元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夫妻剩餘財產)為11,387,318元,經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㈠原告敗訴部分因未上訴而告確定,此部分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723元(計算式:177,232元×1/10=17,723元) ㈡被告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62,530元,其中: ①3,499元經二審廢棄確定,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金額為54元(計算式:177,232元-17,723元=159,509元;159,509元×3,499元/10,262,530元=54元) ②10,259,031元經上訴駁回確定,駁回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金額為159,455元(計算式:159,509元×10,259,031元/10,262,530元=159,455元)。 查詢費 1,000元 鑑定費 60,000元 測量費 4,000元 合計 177,232元 (均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 裁判費 153,564元 (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0,262,530元,其中: ①3,499元經廢棄確定,廢棄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金額為52元(計算式:153,564元×3,499元/10,262,530元=52元) ②10,259,031元經上訴駁回確定,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金額為153,512元(計算式:153,564元×10,259,031元/10,262,530元=153,512元) 備註: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共為159,403元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59,45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52元 經抵充後即159,455元-52元=159,403元)
TNDV-113-司家聲-124-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