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9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查獲
被告羅文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
550公克,驗餘淨重0.0539公克)、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
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1個等物;㈡苗栗縣警察
局大湖分局員警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
鄉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926公克,驗餘淨重0.2883公克
),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
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
1個等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
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
草療鑑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9月25日20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113年8月1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
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11日釋
放出所;另被告固於113年2月27日23時許,涉有非法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
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1次觀察、勒戒已足
,而被告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前所為,核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
訴,故上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
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號卷【下稱毒偵3號卷】第2
0頁至第21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卷【下
稱毒偵緝276號卷】第15頁至其背面,本院114年度單禁沒字
第10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2年9月25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中,於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對面,因其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違停紅線而為警
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物;復於其上開113年2月27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
栗縣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見警執行巡邏勤務,遂將其
所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丟入路旁花盆內,為警當場發現並
查扣等情,均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卷【下稱毒偵1875號卷】第11頁至第1
7頁、第83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
卷【下稱毒偵303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46頁至第47頁
),且有被告於112年9月27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4張;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出
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監
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共7張(見毒偵1875號卷第19頁、第21頁
至第24頁、第25頁、第29頁至第30頁,毒偵303號卷第23頁
、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附卷憑
參。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檢
驗結果略以:深棕色結晶1袋、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分裝勺1支,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1875號卷第12
3頁至第124頁)存卷可考;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亦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略以:檢品編號B0000000號之
晶體1包,驗餘淨重0.28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等節,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
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影本1份(見毒偵緝276號卷第14頁
)在卷可稽,是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確均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開各該扣案物均確屬法律
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為被告各該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1875號
卷第83頁,毒偵303號卷第47頁),又被告分別持有上開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
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
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
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聲請人
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
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㈤至聲請意旨固認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同屬違禁物,應一
併宣告沒收銷毀等語。惟查,該等扣案物業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10月1日竹檢云玄字第015547號、113年10月29
日竹檢云玄字第01585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銷燬之
,此有該處分命令2份在卷可參(見毒偵3號卷第47頁、第48
頁),茲上開扣案物既均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銷燬而不復存
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深棕色結晶1袋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秤毛重:0.3630公克。 ②驗前淨重:0.0550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 驗餘淨重:0.0539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560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3頁。 2 殘渣袋1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4 分裝勺1支。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5 鏟管1支。 略。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6 晶體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檢體編號:B0000000號。 ②驗前淨重:0.2926公克, 驗餘淨重:0.2883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民族路與名進巷口,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523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76號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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