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展宣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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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品政 義務辯護人 潘允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 11時宣判,惟因該日及翌(3)日適逢颱風侵襲均停止上班 ,致無法如期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 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2024-10-04

KLDM-113-訴-144-20241004-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容嘉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 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 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0-04

KLDM-113-訴-19-20241004-2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沁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第330號)及移送併辦(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號、第458號、第622號、第83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 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0-04

KLDM-112-金訴-296-20241004-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 月0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風來襲,基隆市政府宣布113年1 0月2、3日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2024-10-04

KLDM-113-易-688-20241004-2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6726號、第7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 11時宣判,惟因該日及翌(3)日適逢颱風侵襲均停止上班 ,致無法如期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 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2024-10-04

KLDM-113-金訴-348-20241004-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奮強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羅世炎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余政澍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謝玉蘭 沈定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蔡青蓉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燻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瑋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 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2024-10-04

SCDM-112-訴-274-20241004-5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方珮羚 被 告 柯雯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山陀兒颱 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 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2024-10-04

CYEV-113-嘉簡-673-20241004-2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原 告 丁郁秀 訴訟代理人 董森健 被 告 華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賴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鄒宗育 複 代理人 林柏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 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2024-10-04

CYEV-113-嘉簡-434-20241004-2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李世民 被 告 廖尹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 山陀兒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 ,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2024-10-04

CYEV-113-嘉簡-654-20241004-2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巧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 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50分 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 法如期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2024-10-04

TYDM-112-金訴-1312-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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