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明異議人 詹世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緝丁字第5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世宇(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受刑人前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其中部分
案件因有96年減刑條例之適用,故前曾定應執行之刑之基礎
已發生變動,屬於得更定應執行之刑之例外情形,故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所聲明異議之內容,並非主張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有何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而
係認其個案情形合於更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故難謂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不當之情事。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受刑人所犯之罪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應執
行刑(或更定原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應依同條第2項之
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故此部分尚非本院於本案所得審
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YDM-114-聲-59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