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8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 中關於中華郵政定存存款500,000元
分割方法「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各1/3比例分割,
各得單獨領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
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PTDV-113-家繼簡-13-20250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