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偵緝字第718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黃仁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
113年1月8日死亡,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緝字第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查。又扣於該案包裝袋之內容物,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
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CHDM-113-單禁沒-210-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