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A01
送達代收人 A02
上列聲請人A01聲請對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僅繳納部分聲
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SLDV-114-家補-13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