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啓擧
送達代收人 謝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
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月19日報經台南市
政府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0冊第11頁第460號),茲該財團法
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
程第7條(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
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4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22日南市教社字
第1131028268號函,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
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明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修訂董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