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陳宥任
被 告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繁圻
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漏未附列該附表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1 478,743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9,686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54,332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4,885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8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1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5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7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64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7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897,646
TPDV-113-訴-1582-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