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88號
原 告 乙○○(即甲○○之繼承人)
丙○○(即甲○○之繼承人)
丁○○(即甲○○之繼承人)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丁○○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未繳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述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向本院訴請確認與被告戊
○○(原名鄭○○)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嗣甲○○於113年7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乙○○
、次子丙○○、養女丁○○及被告,因被告身分對立無從承受訴
訟,且乙○○、丙○○、丁○○經本院通知後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爰依職權命乙○○、丙○○、丁○○為甲○○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乙○○、丙○○、丁○○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SLDV-113-家補-588-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