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鄭宇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1月21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400030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23時5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台南好YAUNG跨年晚會會場」
施放白布條及註明「黃偉哲監視器交出來」之飛天氣球,並
徒手扔擲揮灑大量紙片。移送機關因認被移送人上開所為,
滋擾公共場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
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逾
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
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者而言。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放白布條及註明
「黃偉哲監視器交出來」之飛天氣球,並徒手扔擲揮灑大量
記載「我的兩歲女兒說在幼兒園被園長性侵攝影黃偉哲不給
家長看監視器,掩蓋證據。待會黃偉哲上台,拜託跟我們一
起大喊:監視器!交出來!祝大家新年快樂好人一生平安YT
FB 脆 IG搜尋:方形&娜娜」紙片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情,辯稱:我女兒2歲的
時候回家跟我說被園長性侵拍照,教育局長跟市長都答應我
可以給我看監視器,但從9月迄今,關鍵的監視器畫面教育
局還是不願意提供,看監視器畫面是我的權益,提供監視器
畫面給被害者家長看也是市府的義務,發生這些事情,身為
被害者家長已經傷心欲絕,卻還要受到政府的壓迫,公部門
的司法追殺,警察單位的過度執法,身為一個小小的市民,
情何以堪,我們只是表達我們的訴求,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
自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1、12頁)。查被移送人確實有於上
開時、地施放上開白布條、飛天氣球以及徒手扔擲揮灑上開
紙片之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蒐證及紙
片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39頁),此部分之事實,
堪可認定。被移送人雖辯稱:其係因女兒指稱遭性侵害一事
,要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市長提供監視器畫面遭拒,始以
此方式表達訴求,為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云云;然被移送人欲
取得其所稱之幼兒園監視器畫面,應依循規定按程序申請調
閱,或依規定進行申訴、救濟,其未循此管道處理,而於不
特定多數人以跨年為目的聚集之晚會活動公共場所,施放帶
有上開標語之飛天氣球及白布條,並在現場扔擲揮灑上開紙
片,縱係為表達自己訴求,依其行為時、地及方式,仍顯已
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已達藉端擾及公
共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之程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2款規定之違法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
機、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見本院卷第9頁),及其
違序後之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