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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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廖高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002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003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2025-03-07

PCDV-114-除-67-20250307-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彩萍 代 理 人 李茂泉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2025-03-07

SCDV-114-除-71-20250307-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招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2025-03-07

ULDV-114-除-20-2025030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徐明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22

2025-03-07

CTDV-114-除-24-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匡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二重埔分行 中國信託重新分行 112年9月14日 100,000元 HD000346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2025-03-07

PCDV-114-除-42-2025030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嘉雄 訴訟代理人 鄭俊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 8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

2025-03-06

KLDV-114-除-4-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 金庫)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丁鉦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羅福實業有限公司、鄭新豐、張愛珠、鄭雅文、白偉玫、李清福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76年12月23日 77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2025-03-06

TPDV-114-除-368-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陳義 代 理 人 陳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1

2025-03-06

PCDV-114-除-49-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各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2025-03-06

PCDV-114-除-37-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梁羅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2025-03-06

TPDV-114-除-21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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