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7號
原 告 張福溪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欣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0,912元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3頁第31行有關「111」之記載應更正為「1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TPDV-113-訴-3697-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