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信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708、53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湯信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08、537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4月18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卷第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
15日北榮毒鑑字第AB09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署113年度毒
偵字第5378號卷第14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1127公克 2 吸食器5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PCDM-114-單禁沒-101-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