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柏恩
林正綜
文樊聖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91、626、153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柏恩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
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14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林正綜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
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文樊聖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 實
一、游柏恩前為華航3號及華航6號(航線均為廈門至我國)之船
員,於任職期間結識華航6號水手長謝聰明(其所涉共同準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並發現該
等船隻靠港後,船上裝卸貨工具箱可直接吊掛至碼頭,無須
經過查驗,該等工具箱亦非海巡人員查看重點,故與謝聰明
、林正綜、文樊聖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張」之
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廈門碼頭某保全
人員(下稱A保全人員),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犯意聯絡,並使用附表
一所示手機為聯繫工具,先由「小張」於民國113年1月5日
晚間9時許前之某時,在廈門某處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屬於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之「管
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點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而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及第3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物
(下稱本案動物,其中編號2、4至7均為保育類動物)分裝
為12箱後,交予A保全人員,A保全人員在廈門碼頭將本案動
物放入華航6號之裝卸工具箱後,由謝聰明負責看管。嗣於1
13年1月5日晚間9時許,華航6號抵達基隆港,謝聰明指示船
員將該工具箱吊掛至碼頭後,即以通訊軟體微信通知游柏恩
前來取貨,游柏恩、林正綜及文樊聖旋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
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基隆港
西19碼頭外等候,待謝總明以微信通知海巡人員已離開時,
林正綜即持其所有之基隆港區通行證進入基隆港區,駕駛停
放在港區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至基隆港西19碼頭
,將本案動物放上小貨車,再行駛至基隆港外牆邊,將本案
動物交予游柏恩、文樊聖,由游柏恩、文樊聖將之放入上開
自用小客車後準備離去時,旋遭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報請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
㈠被告游柏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林
正綜、文樊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聰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㈢證人江山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被告游柏恩與暱稱「Cool小張」、同案被告謝聰明間之微信
對話紀錄擷圖、證人江山瑞手機翻拍照片、江山瑞所有之電
腦內EXCEL表檔案及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所附之案發現
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本院搜索票影本、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農業部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1月15日林保字第1132400054號函所附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
物種鑑定書、查緝機關移交之物品清單、農業部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基隆分署協助查緝機關執行走私活動物安樂死與送檢
清單、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協助查緝機關執行走私活體動
物交接清單、本院電話紀錄表。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①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
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處
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又依照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3項、第12條及行政院依該條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
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點規定,管制進口物品係指一次
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
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等,其完稅價格超過10萬
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均屬管制進口物品。經查,本
案被告3人私運完稅價格共計80萬7,272元(起訴書原載79萬
5,128元,然係漏計附表編號6之完稅價格16,000泰幣,故1,
047,600+16,000=1,063,600,依臺幣、泰幣換算匯率即乘0.
759計算為80萬7,272)之本案動物進入臺灣地區,且其等係
自中國大陸地區起運之事實,業據認定如前,復參諸本院致
電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之結果顯示,本
案動物無法鑑定產地,係各地均容易繁殖養育而無須特定繁
殖地之物種一節,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249頁),是於本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本案動物係來源
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產地下,依一般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應可認定本案動物的原產地即為起運地中國大陸
地區,附此說明。
②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
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罪(起訴書
漏載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規定,惟據檢察官蒞庭時補充上開
論罪規定,見本院卷第278頁)。又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謝聰
明及「小張」、A保全人員等成年男子,就本案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論以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㈡科刑部分:
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走私本案動物之數量
共計231隻,完稅價格總計80萬7,272元(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甚多,價格亦不菲,又本案動物均未經主管機關檢疫而
輸入我國,可能一併輸入危害生態之病蟲或病毒,進而破壞
我國本土之生態環境及動物生存環境,且因國家難以對之課
諸進口關稅,而使國內合法之動物進口或養殖業者無法與之
公平競爭,對社會經濟秩序有所危害,顯見其等行為殊值非
難;復考量被告游柏恩以允諾支付報酬為利誘,而指示被告
林正綜、文樊聖搬運本案動物,獲利為3人之首,堪屬本案
犯行之核心角色,被告林正綜、文樊聖則為受被告游柏恩指
揮的次要犯罪角色,酌以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文樊聖均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3人之素行(見卷內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游柏恩自述其學歷為高中
肄業、現無業、有配偶及2個18歲女兒需扶養,被告林正綜
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目前在市場販售成衣維生、家中有母
親以及2個國中女兒需扶養,被告文樊聖自述學歷為高職肄
業、現打零工為業、日薪1,000多元、與仰賴其扶養之母親
共同居住在其等承租房屋、經濟狀況不佳等情(見本院卷第
277至27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游柏恩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②被告游柏恩、林正綜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
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俱能坦承犯行,堪認均有悔意
,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
認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
考量其等運輸本案動物之數量、價格等犯罪情節非輕,為使
上開被告2人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緩刑期間亦不宜過
短,並斟酌本案案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
刑5年,另為使其等建立、培養正確的法治觀念,而得以於
緩刑期內深知警剔,復審酌其等自大陸地區運輸本案動物進
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致我國喪失前開進口關稅之利益、損及
社會經濟秩序之本案情節,爰依刑法74條第2項4款規定,命
上開被告2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10
萬元、5萬元,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各含SIM卡1張),分為
被告3人所有,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游柏
恩所有,其有使用該手機與「小張」聯絡作為謀議犯本案犯
行之用乙節,業據其於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9頁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手機,分為被告林正綜、文樊
聖所有,就編號2手機部分雖被告林正綜否認其用於本案,
然經本院當庭檢視,顯示被告林正綜於案發當日確有使用該
手機與被告文樊聖以語音通話相互聯繫之事實,另被告文樊
聖陳稱案發當日有使用扣案手機與被告游柏恩聯繫等語(見
本院卷第270頁),堪認被告林正綜所辯不足採信,足徵上
開手機均各為被告3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
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
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游柏恩於審理中供稱:本案我拿到2萬4
,000元,其中被告林正綜、文樊聖各拿5,000元,其他是我
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70頁),亦與被告林正綜、文樊聖
所述相合(見偵391卷第106至107頁、第149頁、第204頁、
第205頁),是以本案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文樊聖之犯罪
所得,應僅其等實際所分受之1萬4,000元、5,000元、5,000
元,且均未據扣案,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游柏恩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2 IPHONE 8 Plus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林正綜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3 IPHONE 14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文樊聖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中文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是否為保育類動物 備註 1 卡羅萊納箱龜 2 無 無 否 ①交由基隆市動物防疫所收容,現由基隆市政府委託民間有養殖經驗之業者養殖中(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本院卷第247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2 馬來食蝸龜 2 10,000泰幣 20,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石 螺龜 ②2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3 屋頂麝香龜 18 無 無 否 ①18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4 鋸緣開殼龜 14 3,900泰幣 54,6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奧式高背 ②14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函,偵391卷第339至 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 卷第195至199頁) 5 三線閉殼龜 22 18,000泰幣 396,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金錢龜 ②移交臺北市立動物園(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 卷第195至199頁) 6 大頭龜 2 8,000泰幣 16000泰幣 第一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鸚嘴 ②移交臺北市立動物園(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7 豬鼻龜 68 6,500泰幣 442,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其中41隻死亡,27隻 人道處理(基隆市動 物保護防疫所函,偵 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8 北部蛇頸龜 28 無 無 否 ①其中8隻死亡,其餘20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9 亞洲錦蛙 27 無 無 否 ①其中9隻死亡,其餘18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10 紅尾鯰 27 5,000泰幣 135,000泰幣 否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黃金紅尾鴨嘴 ②27隻均死亡(偵391卷第397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④現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暫時保管中(見本院卷第111頁) 11 松鼠 9 無 無 否 ①9隻均經人道處理(偵1538卷第201至202頁) 12 土撥鼠 12 無 無 否 ①12隻均經人道處理(偵1538卷第201至2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