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
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四、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五、被收養人甲○○健康檢查表。
六、被收養人甲○○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七、被收養人甲○○原生家庭及收養家庭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
子女及兄弟姊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TCDV-113-司養聲-13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