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賢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秀賢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
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仍不
知悔改,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
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上開3次竊盜
犯行所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
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31號
被 告 黃秀賢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時間,在辜本元所管領之新北市○○區○○路00
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永和中正店內,接續竊取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物品,嗣經辜本元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辜本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秀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辜本元證稱綦詳,並有收銀機銷售查詢、
竊盜案監視器畫面資料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3
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
竊盜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3,794元,為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
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尚有竊取家佳格日本
玄米油1瓶、日本蜜富士蘋果6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尚有
竊取白蘭氏冰糖燕窩1盒、有機厚肉香菇1袋、優意思藍莓優
格2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尚有竊取Tempo濕式迷你衛生紙4
包、巧克力麵包捲1條、百利餐具菜瓜布1個等物,惟被告所
否認,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而不得已告訴人
之單一指述逕為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然使部分與前開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為簡易判決處行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
附表一:(竊盜日期:113年3月20日11時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寒鯛 1 條 234元 234元 2 桂丁土雞蝴蝶翅 2 盒 92元 184元 3 香草園溫泉蛋 1 包 92元 92元 4 經典排骨便當 1 盒 89元 89元 5 源冠寶斗肉圓 1 包 89元 89元 6 濃湯燕麥纖蔬玉 1 盒 89元 89元 7 宜蘭金鉤蝦仁 1 盒 88元 88元 8 豬後腿肉塊 1 盒 87元 87元 9 醋溜雲耳 1 盒 69元 69元 10 嚴選鮮蚵 2 盒 68元 136元 11 生甜甜圈卡士達 1 個 49元 49元 12 地瓜 1 袋 45元 45元 13 起司QQ球 2 個 39元 78元 14 鮮乳脂肪無調整 1 盒 37元 37元 15 蔥 1 把 32元 32元 16 菠菜 1 包 31元 31元 17 左岸無加糖拿鐵 2 罐 24元 48元 共價值 1,477元
附表二:(竊盜日期:113年4月17日10時30分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鮭魚菲力_挪威 1 盒 249元 249元 2 海鮮翅煲 1 盒 119元 119元 3 豬小排 2 盒 114元 228元 4 千層吐司 1 包 79元 79元 5 有機高麗菜 1 顆 70元 70元 6 有機完株杏鮑菇 1 袋 59元 59元 7 水蓮 1 袋 43元 43元 8 巧克力麵包捲 1 袋 39元 39元 9 起司QQ球 1 個 39元 39元 10 康普酵素綠茶 1 瓶 36元 36元 11 康普酵素普洱 1 瓶 36元 36元 12 蔥 1 把 32元 32元 13 左岸昂列咖啡 1 罐 24元 24元 14 濃韻烏龍 1 罐 20元 20元 共價值 1,073元
附表三:(竊盜日期:113年4月30日10時29分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豬肚四神湯 1 盒 139元 139元 2 豬小排 2 盒 120元 240元 3 白刺蝦(大) 2 盒 109元 218元 4 雲林土雞三節翅 3 盒 82元 246元 5 鹹酥雞便當 1 盒 79元 79元 6 水耕嫩葉生菜 1 包 59元 59元 7 桂圓銀耳露 1 罐 49元 49元 8 起司QQ球 1 個 39元 39元 9 香蒜起司丹麥 1 個 39元 39元 10 三星蔥 1 把 39元 39元 11 鮮乳脂肪無調整 1 罐 37元 37元 12 濃韻綠茶 1 罐 20元 20元 13 濃韻烏龍 2 罐 20元 40元 共價值 1,244元
PCDM-113-簡-3782-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