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漢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9行所載「嗣於
同日上午8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1段與太原路
3段之路口時,因與陳冠丞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
林漢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嗣於同
日上午7時4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不
慎與陳冠丞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
撞(未成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林漢明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上午8時5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漢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因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沙交簡字第78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二)政府各相關
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
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於酒後未
待體內酒精退盡,即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
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
克,並與陳冠丞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
;(三)被告為高中畢業、工地工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偵查筆錄)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案經檢察官郭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33號
被 告 林漢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漢明於民國113月9月5日凌晨0時許,在位於臺中市之東區
之星KTV內,飲用啤酒1箱並返回其臺中市北屯區樹孝路之住
處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7時許,
自其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
日上午8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1段與太原路3
段之路口時,因與陳冠丞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林
漢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
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漢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冠丞於警詢所述大致相符,並有承辦警
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3份及事故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家豪
TCDM-113-中交簡-1422-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