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博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6 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一第
194 頁),本院認為被告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