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何翊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何翊萍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25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
52號判決,以其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子彈等罪之量
刑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確定。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聲明上訴狀」,就其上開各
罪,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TPSM-113-台聲-220-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