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明不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何翊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何翊萍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25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 52號判決,以其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子彈等罪之量 刑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確定。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聲明上訴狀」,就其上開各 罪,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0-29

TPSM-113-台聲-220-20241029-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明 人 陸柏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台上字第33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陸柏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判決後,復具「上訴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2024-10-23

TPSM-113-台聲-219-20241023-1

台聲
最高法院

誣告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聲 明 人 張世達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張世達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 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22號),提起抗告,經本 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80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2024-10-23

TPSM-113-台聲-221-20241023-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3號 聲 明 人 郭川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5月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979號),聲明不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郭川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雖其狀紙載明再議上 訴再審理由,惟其內容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 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2024-10-17

TPSM-113-台聲-213-20241017-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5號 聲 明 人 呂永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4 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呂永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8號第二審判決,向 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2024-10-16

TPSM-113-台聲-215-20241016-1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裁定 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 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 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 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該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 二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14

JCCC-113-審裁-758-20241014

台聲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1號 聲 明 人 于家鑌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 日確定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于家鑌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 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 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09

TPSM-113-台聲-211-20241009-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 明 人 張培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培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8號第二審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 上程式,及未於本院判決前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為由,予以判決駁 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為聲請重新再審狀」聲明不服, 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09

TPSM-113-台聲-208-20241009-1

台聲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7號 聲 明 人 陳宗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9 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47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 第12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諍言陳情狀」對本院上開裁 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09

TPSM-113-台聲-197-20241009-1

台聲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 明 人 高喻軒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第三審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47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高喻軒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權終身),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無理由, 從實體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刑事聲請求處死刑」狀聲明不 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8

TPSM-113-台聲-214-202410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