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宗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25
1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備考欄所示之電纜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鐵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
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質地堅硬、客觀上足
供兇器使用之鐵棒攀爬電線桿,並以附表所載犯罪方式,竊
取如附表所載之電纜線,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嗣經己○○、
戊○○、乙○○、丙○○等人發現電纜線失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戊○○、乙○○、丙○○、己○○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白
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
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
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
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戊○○、己○○、乙○○、丙○○警詢之指訴。
㈢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蒐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照片共16張、車牌號碼0000-0
0號小客車行車路線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43
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證物鑑識照片各1份。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被告
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四處行竊,換
取日常所需金錢,顯見其法治概念薄弱,且前有多項毒品以
及竊盜前科記錄,素行不佳,兼衡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
不諱,足見尚知悔悟,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
2名子女,均未成年,現在靠社會政府補助、需撫養兩個小
孩,現與兩個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被告竊取如附表備考欄所示之電纜線,未經扣案,亦未發
還被害人,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鐵棒一支,為被告所有
,供犯本件竊盜案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
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
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 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經過 被害人 宣 告 刑 備考 1 112年8月11日22時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李園高分40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戊○○(台電)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6公尺(損失新臺幣1,476元) 2 112年8月11日22時20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乙○○ (果園)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1公尺(損失新臺幣1,000元) 3 112年8月11日22時25分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李園高分41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戊○○(台電)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11公尺(損失新臺幣2,706元) 4 112年8月11日22時45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丙○○ (果園)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3公尺(損失新臺幣2,000元) 5 112年8月11日23時10分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李園高分50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戊○○(台電)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10公尺(損失新臺幣2,406元) 6 112年8月11日22時35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號 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己○○ (果園)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5公尺(損失新臺幣4,000元)
TNDM-113-易-1603-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