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顏文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30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SDEV-114-沙補-82-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