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09號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0號
抗 告 人 孫明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5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本件抗告人孫明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
定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TPSM-113-台抗-1910-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