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USUP AMINUDIN(中文名:努丁,印尼籍)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SUP AMINUDI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USUP AMINUDIN(中文名:努丁)前經本院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2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訊
問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3年9
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將於113年11月12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
涉上開犯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罪刑
非輕,且其於上訴本院後,亦承認本件犯罪,並經本院於11
3年10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則被告於面對重刑之情況下,衡
之趨吉避凶、規避重刑乃人性之常,況其為外籍人士,自承
已逾期居留我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如經釋放,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審酌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
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亦非具保手段所能替代,足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3年11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TCHM-113-上訴-670-20241030-3